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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教评论:小传旺被伤害事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2012-7-17 20:40| 发布者: 无墨| 查看: 16890| 评论: 0|原作者: 陈宝泉

摘要: 13岁的孩子辍学做童工,已涉及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一系列法规。对这种严重违规、违法事件,我们不能止步于惩治肇事者、呼吁公众献爱心捐助,而是要分析原因,深挖病根,依法问责治理。

  山东德州夏津县13岁少年杜传旺被气泵击伤事件持续升温。据报道,收治医院尽心尽力抢救孩子,社会捐款已过百万,肇事者被刑拘。央视评论节目谈到,此事除了肇事者外,还有若干失职、违法情节。此话有理,否则事件就不会引起如此强烈的社会关注。

  即使伤害没有发生,13岁的孩子辍学做童工,已涉及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一系列法规。对这种严重违规、违法事件,我们不能止步于惩治肇事者、呼吁公众献爱心捐助,而是要分析原因,深挖病根,依法问责治理。

  导致这一恶性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业主、当地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监护人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十年前以国务院政令形式发布并生效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做童工。单位违法的,按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的标准罚款;逾期不改者,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按照每名童工每月1万元的标准罚款;吊销其营业执照。相关行政部门人员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同时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被批评教育。小传旺周围的相关部门、单位、监护人都没有履行职责或遵守相关法律,至今没人被追究。

  与此事相关的还有一点,就是违反《义务教育法》。有评论说小传旺辍学时学校没有向上反映,是失职之一。但是研读《义务教育法》,应知如果学校未拒其上学,那么该负责的,首先是当地政府与监护人。《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不送其适龄子女入学或使其辍学的,应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就学。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由地方政府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小传旺被伤害事件表明,《义务教育法》在当地形同虚设。

  与此事密切相关的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这部法也由于缺乏完善的适用条例,尽管不尽责、不履责或是不守法,导致伤害未成年人的事件多有发生,但极少有人被问责、被追究。这次肇事者被拘,也是因为违反刑法,而未提及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

  媒体报道,小传旺是因家贫自己主动辍学去打工的。这一说法有违法律精神,13岁的孩子还不具有独立行为能力。拿主意、该负责的是其监护人。他的家庭困难,那么当地政府、基层村民自治组织有责任伸出援手,至少应在事发过程中给予干涉,不使其发展到这一步。

  这一事件必须引起我们深思,构筑法制环境使得那些保护下一代的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让类似小传旺这样辍学受困孩子的悲剧不再发生。(陈宝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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