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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2001年3月19日是毕业典礼,我终于大学毕业了。典礼一结束,我立即去机场,乘飞机去北京。此前三个月,我曾去北京,和龙乐文化公司商谈自费制作个人专辑。当时接待我的是龙乐文化公司的市场部经理马靓鉴。她是典型的上海人,漂亮精明。三十八,九的人看上去只有二十四,五岁。一番商谈后,我正式和龙乐文化公司签了约,合同上注明制作费是八万元人民币,我当时预付了500元。 </P>0 p) N; r& t' Y; a* ]
<P> 回北京那天,一下飞机行李就被海关扣下,要我改天来报关交税。我的行李里面有一台8轨道数码录音机,一台8轨道数码调音台,一个音源和一个节奏器,都是2年前在日本买的,价值人民币一万元左右。几天后再去海关,据说要交1万元。几经周折,最后拿到手时已经是十月份,化了四千元。 那天,靓姐还带了龙乐公司的副老总李星来机场接我,有些意外!一到招待所,靓姐就告诉我龙乐公司已经没钱周转,随时可能倒闭,如果投钱下去,只能有去无回。旁边的李星默默地点点头。随后靓姐说由于工作关系,认识一个叫郭义的朋友,不如找他帮忙,撇开龙乐公司,自己制作专辑,预付龙乐公司的五千元以后再处理。我说:好! 3月28日我给靓姐4万元,她给我开了张收据,和靓姐的合作关系正式开始。 </P>
4 }& X2 g1 d4 ]9 R# n! x<P> 招待所太贵,一个星期后我搬出招待所租了一套房,月租金1500元,出于对靓姐的信任,房租我交给靓姐,由靓姐交给房东。 转眼到了6月,一天,靓姐急冲冲地来找我,说李星有个好的经营方案,只要投下10万元,一,二个月后就能挣回本钱。方法是:利用人们想挣钱的心理,网上发行一种(音乐)消费卡,把返钱的速度控制在收钱的速度一下,就可以赢利。李星懂电脑,网站是他的专长,她想和李星再拉上龙乐公司的两小孩离开龙乐公司,采用李星的方案新开一家网络公司。可是她只有5万元,李星也只有3万多元还投在股市,现在股市效益不好,拿出后还不一定有3万。由于资金不足,想问我借10万元,并说她用信用担保3个月后一定归还。我说:钱可以借给你,我对经商不感兴趣,只希望你能帮我好好做完专辑!靓姐点点头答应了。 </P>5 A( e% }+ C, ]# ?6 k0 c
<P> 十万元交给靓姐,一个星期后的6月26日,她来我家写借条。一边写一边说,原来说好9月可以还钱,因为公司需要钱周转,所以12月可以确实还钱。 只到7月份,拿到郭义给我的两首歌的伴奏带后,我悬着的心才放下。编曲是吴宇恬,很欣赏他的才能!还有制作人郭义和录音师毛铁柱,是他们帮我圆了长久以来的梦。 8月2日,我又给了靓姐6万元运作唱片。写收据时,她一边写一边说,收据和欠条写不写其实都无所谓,关键是相互间的信任。我点点头,随手把收据放入抽屉。现在回想起来,幸亏有收据和欠条,要不然还真说不清。 </P>
& S2 L, G3 B' a A<P> 10月份,录音结束。靓姐说唱片以个人名义发行不好,不如以帮众科技公司的名义发行,也好为公司作作宣传。我同意了。 11月份唱片出版,第一版印了5000张。除了送人的200多张外,其余的一直堆在公司。靓姐说要宣传才会有市场。而宣传要花费很多钱。我说从日本带来的外汇,由家人帮忙换成人民币二十六万,都已经没有了。我还告诉她我已经决定会日本。她好像很吃惊。</P>
& ]' p$ {& I0 a& k2 n<P> 回日本前,我特意找靓姐谈了一次。她立即说公司现在没有效益,如果还我钱,公司会倒!结果我让她把唱片的母盘交给我,又把堆在公司的唱片全寄回南昌,并说好2002年4月,她汇钱到我家,有多少先汇多少。 直到今年9月份,家里来电告知至今一分钱也没收到,我才往靓姐的手机打了电话,她说公司已经先后投下八十多万,现在真的很困难,她和李星连生活费都没有。此后她的手机我再也打不进。托我姐打进一次后,也同样打不进了。</P>
7 N8 B$ h V2 P; P9 q& r* Q<P> 世界上有四种人:有钱也富有的人,有钱但并不富有的人,没钱却很富有的人和没钱又贫穷的人。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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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M2 s' D. ]* t. r<P>下面是马靓鉴公司在网上的自我介绍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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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北京邦众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于二零零一年七月,注册资金143万,是一家以高科技为基础的文化公司。公司拥有一批年轻的技术人员和专业的音乐人才。 从建公司之日起,公司就致力于音乐歌曲数据库的建设,现已拥有国语歌曲近10万首,是目前为止国内最为全面的国语音乐数据库。 北京邦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龙吟女士毕业于上海音乐学院,在德国、西班牙、苏联等国家举办过大型个人演唱会,特别是在前苏联国家剧院举办的个人演唱会,受到了当时的苏联国家总统戈尔巴乔夫和夫人赖莎的极力称赞,龙吟女士把在苏联个人演唱会的门票收入全部捐给了苏联儿童慈善机构,在当时引起轰动 北京邦众科技有限公司拥有两个自己建设和维护的音乐网站,其中音乐歌曲大本营提供Web访问、歌曲下载等服务,并吸收音乐爱好者加入成为会员,她的有效会员在短短的三个月内达到3000人次,以在校大学生为会员主体,大量喜爱音乐的青年网民以及部分喜爱老歌的老年人成为网站的会员。 二零零一年10月,公司成功的推出了自己的包装歌手范勇,歌手的定位以创作为主,推动原创歌曲的发展,专辑的词曲在校园内广为流传12月份由公司出资送其去日本深造,出版发行的歌曲公司拥有全部版权。 北京邦众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市版权局版权代理收转中心的合作,成功地解决了版权方面代理事宜,是国内最早重视著作权人权益的音乐网站之一,也为今后音乐数据库的发展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公司从明年元旦开始,和北京电信合作,共同推出音乐上网卡,月发售量将超过1万张,为上网人群提供音乐下载服务,相信这种服务会受到广大网络用户的支持。 为了更进一步发展自己的会员,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始,公司和共青团中央合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红塔杯网络歌手大赛",此活动基于明年共青团建团80年而开展的,覆盖全国各大院校,针对全国600万在校大学生,其规模和影响是巨大的。 展望未来,公司要从音乐数据库的内容提供商慢慢发展为音乐外设设备的销售商,多元化、科技化发展把音乐和网络、传统和现代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公司的年轻人和大家一起,为美好的音乐、美好的生活而努力工作。 </P>- @& E, G, E* O
<P>北京邦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右安门外大街2号迦南公寓A座7E Tel:010-83516492,83513640 Fax:010-83531447 <A href="http://www.mp3-dby.com.cn/" target=_blank>http://www.mp3-dby.com.cn/</A> </P>& h E ?. _, f9 t/ a: V5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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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结果是,我借给她钱说没钱还,让人觉得还欠了他们公司的,可笑! </P>
, n: Y( n6 F, s" ?<P>现在我在日本经济学硕士,音乐是我的另一半,年底我会回国制作我的第2张专辑*流浪者的独白* </P>
+ G' x' e1 x+ {4 v) W<P> </P>3 U/ D: r8 ~' N. Y! O# `9 m! p+ N
<P>我的网友帮我介绍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他们帮我打赢了第一场官事。 </P>" L% W1 v* t% L5 s5 _/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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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我当时还给了马靓鉴10万元做唱片,她谎报帐务,从中捞取3万多,并宣称拥有版权。我的律师查明她的*歌曲大本营*网站,并没有制作唱片的营业范围,也就是说我还可以告她商业诈骗和侵犯版权,,,。 我不明白,家有2部汽车,爱人做着生意,顶漂亮的一个人,为何做事这么脏。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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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6 R6 K- w+ z0 i<P>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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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9 f; y# U3 d4 l/ ^- W<P>民事判决书 (2003)海民初字第6137号</P>
8 q! u f7 s, k2 x; n: w% @8 t<P> 原告范勇,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日本留学生,现住在日本福冈市东吕松4-3-6。 委托代理人凌云,北京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靓鉴,女,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帮众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16号楼3门4号。 委托代理人陈谷文,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勇与被告马靓鉴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郝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勇委托代理人凌云与被告马靓鉴委托代理人陈谷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勇诉称,2001年6月26日马靓鉴向我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承诺2001年12月30日前归还,但到期未还。故我起诉要求马靓鉴返还人民币100000元及2001年12月30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由马靓鉴负担。 被告马靓鉴辨称,我向范勇借款100000元用于开办公司。但我为范勇出专揖费用还没有结清。故我不同意范勇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26日马靓鉴向范勇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承诺2001年12月30日前还款。马靓鉴给范勇写有借条一张。后马靓鉴没有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借条一张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马靓鉴自范勇处借款,到期后应即时偿还,不应久拖不还。现范勇来院起诉要求马靓鉴偿还借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马靓鉴要求勇来结清出专揖的费用,因不属于同一诉讼范畴,故本院不予支持,马靓鉴可通过另案解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马靓鉴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范勇借款十万元,并支付自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至本案执行之日止借款十万元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三千五佰一十一元,由马靓鉴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五佰一十一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郝 蓬 2003年 5月32日 书 记 员 毛金柯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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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w6 y3 R2 L9 q, a; R6 w. a& S, o<P>马靓鉴信息 马靓鉴 女 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家庭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寺万寿寺山庄4号楼1单元7号身份证号码:310222640901004 原手机号码:13601007233</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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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fanyong 于 2008-7-31 09:51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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