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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 明清时期对官员救灾的奖惩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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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7 08: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明清时期对官员救灾的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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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d, I$ c/ G7 d! B! s6 ~! t<P>2005-08-16 <BR><BR><BR><BR><BR>  救灾是古代地方官员的职能之一,历朝历代在灾难发生之后,都注意根据官员在救灾中的表现进行选拔或罢黜。早在西汉武帝时期,凡遇灾害,汉皇皆下诏选拔人才,罢免不称职的官吏。到了唐朝,为了防止官员贪污和挪用救灾款物,政府制定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唐玄宗曾下诏规定:“如官人及富有之家……辄私侵粜兼有乞取或虚着人名诈来请受者,其自五品已上官荫人等录奏,当别处分。六品以下并白身者……仍准法科绳。所有为官不能察觉及自抵犯者,亦与同罪。”元代则由御史台负责纠察地方官员的救灾行为。对违期不报、过时不检、检踏不实、虚报灾伤等弊端,均可进行罢免。 <BR>  到了明清时期,对地方官员救灾行为的奖惩已经比较完善。明朝从法律上对此进行了规定,对于隐瞒灾情不报的官员予以严惩。《大明律》规定:对隐瞒灾情不报的官员,处以杖八十。明太祖朱元璋亲自制定的《大诰》规定:“查勘水灾,贪要赃私,不问民瘼,处以死罪。”朱元璋还曾经下诏:“灾荒以实闻。”并规定灾荒发生后,官府如果不向上级呈报,许百姓上报,报告属实则当地瞒报的地方管员将严惩。 <BR>  永乐初年更是规定地方官“凡岁饥则先发禀以贷民,然后奏闻”。也就是说可以先开仓赈粮,然后上报朝廷。永乐皇帝还曾榜谕天下,水旱灾伤,地方官欺瞒不报者,罪不赦。永乐九年,明成祖还“令吏部行文各处有司,春初差人巡视境内,遇有蝗虫初生,设法捕扑,务要尽绝。如或坐视,致令滋蔓为患者罪之,若布、按二司不行严督所属巡视打捕者,亦罪之”。明仁宗时规定,官员对于灾伤不报不恤者“守令处重罪”。 <BR>  清代则更是将官吏救灾的政绩和升迁嘉奖结合了起来,这就使得地方官吏更加注重在救灾过程中尽心尽力。在救灾过程中,清政府经常由中央派出官员协助乃至主持地方救灾。派出的官员既有朝廷大臣,也有管理河务等的专职官员,甚至是当地的驻军将领。如果派出的官员品级较高,则一般是会同地方督抚主持救灾,有时还对差往地方主持赈灾的官吏加上钦差头衔。雍正九年,刑部侍郎王国栋被派往河南救灾,“给予钦差大臣关防,驰驿前往,将被水之州县,一一查明……倘若地方官奉行不善,怠乎从事。著王国栋严参治罪。” <BR>  每次救灾结束后,地方督抚都要对下属官员的表现进行总结上奏。皇帝则以监督救灾官员的密报为依据,对救灾成绩突出的官员进行嘉奖和升迁,表现低劣者则被贬斥降级。清代有不少官员因为救灾成绩突出而得到升迁。如田文镜在康熙末年为内阁侍读学士,雍正年间奉命前往山西救灾,因为措施得当,挽救了七八十万灾民的性命,由此得到雍正皇帝的重用,被任命为山西布政使,雍正二年即升任河南巡抚。田文镜的升迁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其救灾的政绩突出是重要原因之一。嘉庆年间,一些地方官员因为办理直隶赈济之事得当,嘉庆皇帝一次就升迁了知府朱应荣等三十多名官员。 <BR><BR>清朝政府对在救灾中违法的官吏处罚是很重的,从皇帝到督抚、府、县有着层层向上负责的救灾体系。在清朝法典当中的《户部则例》、《大清会典》中,对官吏在报灾、勘灾、赈济等方面的职责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不按规定处理救灾赈灾事宜的官吏,则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清代对办理赈灾事务官员的表现有具体的衡量标准:“能实心抚恤……捐资惠及穷黎者为最;其于赈务经理得宜,灾民均受实惠者次之;其循分办理,并无贻误者又次之。” <BR>  根据规定,清代的地方官员如果报灾逾期,逾期一个月内者,巡抚以及道、府、州、县官员各罚俸一个月;报灾逾期超过一个月者,各降一级;逾期两个月者,各降两级;逾期三个月者,革职查办。对于隐瞒灾情不报的官员,处分则更为严厉,时常有身为封疆大吏的督抚官员因为瞒灾不报而被革职查办。史料记载,康熙十四年(1675年),甘肃发生灾荒,时任甘肃巡抚的喀拜却隐瞒不报,康熙皇帝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甘肃发生灾情之后,当即将隐瞒灾情不报的巡抚喀拜革职查办。雍正元年(1723年),山西省境内发生灾害,山西巡抚德音隐瞒不报,雍正得知灾情后将山西巡抚德音乃至相关的官员全部革职查办。嘉庆六年(1801年)六月初一,京畿一带连降暴雨,永定河两岸河堤多处决口,到了当年八月,嘉庆皇帝仍然没有接到地方官的报灾奏折,于是便将直隶总督姜晟革职拿问。嘉庆八年(1803年)六月下旬,甘肃一些地方发生水涝灾害,直到九月初一朝廷才接到相关的奏报,于是嘉庆皇帝以报灾迟误之过将当时主持甘肃政务的布政使王文涌交部议处。 <BR>  清朝一代,因瞒灾不报或延误报灾而被革职的官员大有人在,此外因为贪污救灾钱粮而被严惩者,也比比皆是。清代若有贪污救灾钱粮者,以坐赃论处,连同里长甲首,一同问罪。侵吞救灾物资和银款严重的,往往会被处以极刑。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甘肃布政使王丄望、巡抚勒尔锦等与受灾地区的府、州、县官员共同贪污救灾的赈银两万余两。东窗事发后,勒尔锦以下共22名官员被斩决,此外还有多名官员被发往现在的黑龙江地区充当苦役。嘉庆十四年(1809年),江南总督铁保派李毓昌赴山阳查赈,查出山阳县令王伸汉侵吞赈灾银两两万余两,王伸汉贿赂不成,就派人将李杀害。事发后,王伸汉以及凶手都被处死,知府王毂知情不报且收受贿赂,也被处斩。此外,甚至有的地方官仅仅贪污了一千余两救灾银两,也被斩首。 <BR>  此外,清代《户部则例》规定,对延误除蝗的官吏“州县俱革职拿问交部治罪”、“府、州部不行查报者革职,司、道、督、抚不行查考,降三级调用。不速催扑捕,道、府降三级留任,市政司降两级留任,督抚降一级留任”。道光三年(1823年)海州发生蝗灾,知州刘钤未能及时组织人员扑灭蝗虫,事后又延误报灾,因而被革职。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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