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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国出租物业的报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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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6 01:2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刘云 来源:星星生活

把购置的房屋部分或全部用来出租,自然涉及每年年终报税的问题。房租收入计为个人收入部分并根据该年度的个人总收入计算个人收入税。实际上出租房屋就好像一个个人经营的生意,这一部分是需要单独计算损益的。如果把房租收入比作业务收入,房屋出租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就是成本。出租收入的净盈余如果为正的话,则累计入其他项目的收入中一起成为本年度的个人总收入,并按此计税。如果净盈余为负,则可以从个人其他项目总收入中扣除这部分金额,剩余部分作为个人本年度收入计税。

出租业务的收入部分计算非常简单,就是你每个月向房客收取的租金总和。而出租业务的成本计算就较为复杂。各位最好请专业会计师帮助报税,可以帮助你合理扣减成本。房屋用作出租相比完全自住的房屋,虽然必须报税,但在报税时却可以同时抵减一些如果不出租不能抵扣的项目。基本包括如下:

1)水电气费;
2)房屋及设备维修保养费:包括暖气炉、热水器、空调、管道系统等房屋设备设施的维修及保养;
3)出租使用的设备设施更新购置:主要是出租用的电器等包括:电冰箱、炉具、洗碗机等,按其使用寿命折旧抵减收入;
4)地税;
5)房屋贷款利息:每年房屋供款中的利息部分;
6)房屋保险费;
7)广告费:每年用于出租业务的各项媒体广告费用;
8)其他:包括出租用途的装修等。

上述各项费用按房屋出租比例进行抵减,不同项目的抵减方式也各异。具体的计算办法请参考会计师专业意见或请仔细阅读报税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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