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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贺梅案的是是非非看美国华人
文章来源: 路易十七 于 文学城人在北美
看过多维几篇有关贺梅案的报导,在同情贺家遭遇的同时,觉得十分遗憾。最大的遗憾是报导缺乏专业性。尤其是岳东晓所谓揭露法庭内幕和阴谋的报导中,对法庭的描写,不但暴露了作者对法庭程序的全然无知,而且
有些地方涉嫌虚构。
岳文报导把证人席上的贺绍强描绘成一幅大义凛然的样子;“贺绍强的作证是最长的。他从头讲述了整个经过。他怒斥贝克方的阴谋,并说所有参与阴谋剥夺他们女儿的人都将得到正义的惩罚。贺绍强矛头直指DIANECHUNN,KIMMULINS,PARRISH和GOLDSTEIN等人。”如果这些描述属实的话,笔者只为贺绍强感到悲哀。这在法庭上属于失控。不知道贺的律师在开庭前是怎么与贺勾通的。庭审的目的是辨清事实,而不是发泄愤怒。所谓“怒斥”、“阴谋”、“惩罚”等情绪性的表现,只能伤害贺家自己的案子,因为这实际上是贺绍强自己在法庭上证明了贝克方对他情绪和性格方面的指控。这等于是告诉法官:一个在法庭上情绪尚无法稳定的人,在生活中如何,可想而知!
贝克的律师巴不得贺绍强“怒斥”他,巴不得贺绍强在法庭上以情绪化的反应代替理性的应答。在询问证人时,挑起证明人的情绪,这是任何律师都巴不得发生的事。在这一点上,贝克的律师相当成功。可能不是因为他质询证人的手段有多高明,而是贺绍强本人和他的律师在准备案子方面很不充分。至少贺的律师应当叮嘱贺绍强,在证人席上不要有情绪冲动。现在,有了这种结果,或者是因为贺的律师没有事先尽到叮嘱的责任,或者虽然律师尽到了责任,但贺在证人席上仍然决定自行其事或无法控制自己。
岳文所描述的贝克律师对贺绍强的Cross-Examination如同儿戏,其想像力之丰富,让人吃惊。按照法庭程序,在Cross-Examination中,证人只能回答律师提出的问题。在大多数时候,那些问题是用“是”或“否”来回答的。在岳东晓的报导中,贺绍强作为证人竟然可以在贝克律师的Cross-Examination中长篇大论,简直成了美国法庭上的奇迹。别说经验丰富的贝克的律师,就算刚刚考到执照的新律师都不会允许这种事情发生,因为这是做庭审律师的ABC。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律师会故意不管。那就是证人失控的长篇大论损害自己的形象或其证词的可信度。言多必有失!一般证人只是被律师问到什么才说什么,没有问到的不说。尤其是在Cross-Examination。这是通常的规矩。贺绍强在证人席上的长篇大论,只会损害自己证词的可信度。在此不得不再问一句,上庭之前,贺的律师是如何与贺沟通的?不过,从贺绍强在证人席上的表现看,做他的律师不是件容易的事。任何律师都对在证人席上长篇大论的证人感到头疼。无法控制证人,这是律师的恶梦,何况贺绍强不但是证人,而且还是客户!真为贺的律师感到悲哀。
岳文中下面的描写证实了笔者的担忧:“当贝克律师PARRISH指控贺在买车的申请上虚构在美国的亲戚,在以前取证词时为把女儿要回来而夸大收入等等说谎行为时,贺绍强表示承认,并说如果PARRISH有兴趣为这些事跟他打另一场官司,请便。但他话锋一转,当庭反控PARRISH撒谎,并列举大量事实。在贺绍强的反击下,PARRISH张口结舌,语无伦次,仓惶结束了对贺的提问。法庭旁听者们对PARRISH的表现发出一阵笑声,法官一度不得不敲桌要求肃静。KIMMULINS等人也低头不敢正视贺。贺绍强说有关阴谋的证据要作为历史文件向世界公布。”如果说贺绍强在证人席上长篇大论是失控,那么他指责贝克的律师撒谎简直就是胡来。他忘记了自己坐在证人席上,是在做Cross-Examination。除了他回答的贝克律师的提问以外,他讲的其他所有的话,都是不可以作为证据的。在证人席上指责对方律师撒谎更是闻所未闻的新鲜事。对方的可信度,他应该留在Direct-Examination时“讲”。注意是“讲”,不是“指责”对方撒谎。“指责”在证词中不起任何作用。唯一的作用是损害证人自己的形象和其证词的可信度。如果岳文的描述属实的话,据笔者推断,贝克的律师只所以容许贺绍强“反控PARRISH撒谎,并列举大量事实”,完全是出于让贺绍强自己损害自己的形象和自己证词的可信度的目的。因为这些所谓的“反控”或“事实”本身不可能作为证据,所以不知道为何“PARRISH张口结舌,语无伦次,仓惶结束了对贺的提问”。在此,贝克律师Cross-Exam贺绍强的目的是为了削弱他的有效证词的可信度,当贺绍强在证人席上情绪失控,长篇大论时,贝克律师的目的已经达到了。当贺绍强觉得自己大义凛然,让贝克的律师“张口结舌,语无伦次”时,贝克的律师正偷着笑呢!
岳文在下面的描述更是离奇:“为推卸责任,MULINS的律师LINDAHOMLES突然传PARRISH出庭就此作证。事出仓卒,PARRISH毫无准备,前任法庭的黑幕当场曝光。”岳文完全把好莱坞电影的情节搬到报导中了。“突然传”讯某个证人,这在程序上是不允许的。双方的律师在开庭前几天就必须把证人的名单报告法庭。不预先通知对方律师的所谓“当庭传讯”只能发生在好莱坞电影中。这在法庭上叫“突然袭击”,对方的律师肯定会反对。而且如果真得发生在法庭上,搞“突然袭击”的律师有可能受到制裁,因为这不但明显违反了法庭程序,而且有出于恶意之嫌。不但如此,PARRISH作为贝克的律师不可能被传为本案的证人。至于岳文所描写的贝克律师在法庭上的“交代”不知是从何而来。
最后,再就岳文所描述的所谓“贝克方对贺家进行人身攻击”说几句。岳文写贝克律师“尽一切可能攻击贺方的为人”。因为贺绍强夫妇都是法庭上的证人,贝克的律师必须攻击他们的“性格”,以削弱他们证词的可信度。这不但在法庭上是允许的,而且作为律师必须这么做,才算尽到责任。这并不说明贝克律师本人品格有问题,而只能说明贝克律师是一位尽职尽责的律师。“攻击贺方的为人”的目的是为了说明他们作为证人是不可信的,以前有过撒谎的经历。在笔者看来,贝克律师在这方面是很成功的。比如岳文描述道:“贝克家收集了贺绍强买车申请时虚构亲戚等错误,并且找孟菲斯大学的CATHERINESTORY试图证明罗秦情绪不稳定,但被贺方简单挡了回去。”不过,如果证人可信的话,其证词是不可能被“简单挡了回去”的。贺绍强的律师或者通过攻击对方证人的“性格”来削弱其证词的可信度,或者找其他证人反驳对方证人的证词。所谓“简单挡了回去”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做法。
这种家庭案子容易激发人们的情绪。但是,在报导这类案子时,应该较为客观。首先这不是正义对邪恶的问题,把一起抚养权官司描写成正义对邪恶,纯属误导大众。在这起案子中,双方都犯过某些错误,做过一些不妥的事,也都为自己的利益争吵。然而,新闻报导不应当攻击对方的人格。贺绍强夫妇有权要回自己的女儿,贝克一家也有权保住自己的养女。双方都有权利借助法庭维护自己的利益。我们华人应当关心自己的同胞,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对方的权利。我们可以不同意对方的做法,甚至反感对方的作法,但是,我们必须知道对方有权那么做,就象我们自己有权这么做一样。如果他们错了,我们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来纠正(就象换法官审案一样),而不是不顾程序胡来。后者只会伤害我们自己。新闻媒体不应该助长这种做法。
其次,这起官司也不是种族问题。它不是种族原因引起的官司,而是两个家庭因抚养权之争而引起的官司。只不过在这起官司中,当事一方碰巧是中国人。但这起官司不是中国人和美国人之间的事,也不是美国华人和贝克一家的事,而是贺绍强一家与贝克一家的事。这是一起一般围绕抚养权之争的民事官司,类似的官司在美国每年发生成千上万起。就这起官司本身而言,它和种族歧视或民族尊严不沾边。同情贺家遭遇的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向他们提供金钱或道义方面的帮助。但是,每个人对这起官司或当事人的做法都有权表达自己的看法。华人也有权同情贝克家的遭遇,而且有权在中文媒体上表达自己对贝克家的同情。各种不同的看法和种族或民族话题扯不到一起。不管最后输赢如何,都是贺绍强一家的事,和美国华人在美国的地位没有关系,也和中国人的尊严扯不上边。
最后,某些人以“帮助贺梅的名义”向华人社区求助捐献。这种做法名不付实,有‘挂羊头卖狗肉“之嫌,因为他们这是在帮助贺绍强夫妇打官司,而不是帮助贺梅打官司。至于把抚养权给谁最符合贺梅的利益,要由贺梅的保护人说了算。法庭已经依法为贺梅指定了保护人,这位保护人在法律上是贺梅利益的唯一代表。她的责任就是保护贺梅的利益,观察把抚养权交给哪一方对贺梅最符合贺梅的利益。可惜,贺梅的保护人并不站在贺绍强一边。如果贺绍强对贺梅保护人的中立性有怀疑,可以要求法庭调查。但据笔者从各种媒体上得到的消息来看,贺绍强自己的表现和做法,可能影响到贺梅保护人的结论。一个在法庭上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言论,并威胁要告对方律师的人,如何能在生活中理性地处理问题?如何能做一个好父亲?任何儿童保护人都会问这样的问题。贺绍强在法庭上“矛头直指”贺梅的保护人,更是令人觉得不可思议。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或者是因为贺的律师与贺沟通不够,或者贺的律师控制不了贺绍强。不管属于哪种情况,都是一个案子中可以遇到的最糟糕的情况。
讲到这里,不想再讲下去了。案子输赢很快就会见分晓。但不管输赢如何,我们从中得到的教训值得深思。在美国谋生的华人应当努力为自己争取权益,但不是通过对抗美国的法律,而是通过运用美国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