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郭志霞)“因为她尿床没说实话,我打了她,送到医院后不久就没气了……”说起当时那一幕,26岁就为人父的张春强后悔莫及,他甚至想通过吃药自杀来解脱,但在自杀时被警方抓获。
昨天,记者从通州法院了解到,本报曾连续报道的“3岁女童蹊跷死亡事件”有了最新进展,将3岁亲生女儿打死的张春强已被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张春强,初中文化,一家三口及亲戚租住在通州永顺镇焦王庄村。尽管女儿只有3岁,但张春强平时教育的方法就是打骂。他甚至“用针扎,用牙咬”,张春强的房东证实说,曾亲眼看见“小月胳膊上有针眼和牙印”。
2004年8月2日早上6时多,起床后的张春强发现小月尿床了,但当他问时,小月没有告诉他实话。张春强马上就生气了,让小月在屋内罚站。晚上7时多,张春强回家后一看女儿并未按照他的要求罚站,立即拿起一块竹板就朝小月的头部和屁股打去,还拧小月的脸。“别打了,别打了。”妻子的劝告没有让张春强停手,他一把将女儿推倒在地。不幸的是,小月的头磕在了地上的木板上,头上多处受伤,几分钟后就陷入了昏迷。
张春强这时才知道出了大事,他立即让妻子、妹妹抱着女儿去医院。小月在天坛医院重症监护病房躺了两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报告的鉴定结论证实小月头部、面部、胸腹部、四肢、臀部、会阴部均有多处损伤,符合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此外,法医学分析书证实,小月的伤应为钝性物体多次打击所致,但不排除其中某处为磕碰形成的可能。
出事后,张春强将自己经营的粮油店立即盘了出去。8月6日晚6时左右,张春强拿着装有十几片安定的药瓶来到存放女儿尸体的医院太平间。当他坐在过道里吃下第四片药时,被通州警方抓获,张春强当场对打死孩子的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张春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他在事发后积极抢救小月及案件其他具体情节,法院酌情从轻作出了上述处罚。 |